为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云南省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框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起扩大试点,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试行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方案》在《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经验、细化了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障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逐步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相配套,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方案》明确了试点县市区应具备的条件:在征地农民底数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入库率不低于50%;当地政府制定了历史欠费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时间表,清欠工作已经或正在取得成效;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基础扎实,审核程序规范有序。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适用《方案》。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前者且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选择后者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年可申请享受 1次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统筹确定。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方案》还明确,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统筹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政府给予补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征缴专项资金,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各级政府要对应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历史欠费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时间表,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缴入统筹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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