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通讯员 马俐)《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但用人单位也不是自此高枕无忧了,社保部门还将向其追偿,确保责任到人。
2011年1月,秦某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纺织公司。当年9月,员工翟某在工作时压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可某公司没有为翟某缴纳社保,也迟迟不支付他应得的工伤待遇。翟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12月作出裁决,认定翟某因公受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某纺织公司未为翟某参保,其工伤待遇应由某公司直接支付。
即便有了裁决书,翟某仍旧没能拿到钱,他只得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在裁决之前,某纺织公司已于2012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裁决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了不予执行裁定。
2014年5月,翟某向吴中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方面,依规定,翟某应该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并申请重新仲裁,但这样历时较久,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先行支付在江苏尚无操作细则。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吴中区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请向上级报批,并仔细核查翟某的申请材料,社保中心认为翟某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1条先行支付的条件,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翟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获得先行支付后,翟某将追偿权转移给吴中区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将某纺织公司5名原股东起诉到吴中法院,认为秦某等人作为某公司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晓翟某的工伤事故尚未处理,然而5人在担任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时,却未将该笔债务列入清算范围,存在过错,要求5人偿还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给翟某的5万余元。经过法院释法析理,秦某认识到错误并与社保中心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社保中心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是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是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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