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啦!具体有哪些变化?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权威的解读!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市政府发布〔2015〕46号文件,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出决定,确定我市将遵照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市人社局工作人员针对此次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发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解读。
待遇与缴费挂钩 多缴多得
据我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意见》,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是20%和8%
工作人员解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于个人缴费工资,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中人待遇不降低
根据《意见》,新人缴费累计15年按月发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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