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老彭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2013年5月16日,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彭属于工伤。2013年6月15日,老彭的家属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普陀区分中心办理了社保关系终止手续。根据社保中心核定,其亲属可领取待遇的具体金额如下:1、丧葬补助金:2815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41255.1元……老彭生前的近亲属主要有其老母亲、其妻子和其女儿,但在这些社保待遇分配的问题上,老彭没有在生前的遗嘱中进行过交代,而这几位近亲属也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老母亲认为,老彭的社保待遇应当属于“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平均分配;而其妻子和女儿却认为,老彭的社保待遇不是“遗产”,而是对家庭的一种抚恤,作为妻子和女儿应当多分配。双方就此问题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职工因工死亡本就是一件十分不幸的事情,家属就后续财产分配再起争执,势必影响亲属间的亲情关系。那么关于职工因工死亡后的社保待遇,应当怎么分配?
一、职工因工死亡,同命同价。
自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39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于之前立法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统筹地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挂钩,造成了由于全国不同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形成“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但目前已经将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直接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了挂钩,即全国范围内同一标准。
就在201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按照此数据来计算,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年等于62.39万元。应当说,这是死亡职工社保待遇中,最高额的一个项目。
二、“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缺乏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它已成为工亡职工亲属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在司法实践中,就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可以找到以下一些依据渊源:(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中明确说明了该性质:“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死亡赔偿金按死亡人的收入损失来进行计算,可参照遗产处理。笔者更加赞同工伤保险中的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简单按继承顺序和平均份额处理。首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非纯粹的财产性的物质赔偿,也非单纯的精神抚慰性质,而是具有精神和物质赔偿双重复合性质的赔偿金。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其发放义务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权利人则是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本人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其次,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拥有且在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储蓄、房屋等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亡职工死亡后产生的,在其生前并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分配“工亡补助金”,应更多考虑直系亲属的扶养和赡养利益、精神损害等因素。
三、社保个人账户返还属于“遗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是否所有的社保待遇均不属于遗产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目前现行的五大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具有记账金额个人账户的。笔者认为,死亡职工个人账户返还额部分,属于遗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由死亡人员生前工资代扣代缴后形成的,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返还给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同样,“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在参保人死亡后,各地也有相应可继承的规定。(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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