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履职受损未获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村委会作为雇主须承担侵权责任
护林员岗位是公益性就业岗位,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规定,护林员月人均补偿400元,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8:2的比例投入。补偿时以山区生态林所在乡(镇)为单位,按一定条件配置生态林管护人员,直补发放补偿金。那么,鉴于护林员岗位的特殊性,在其履行职务期间如果受到损害,其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护林履职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阿龙刑满释放后找工作四处碰壁,村委会为解决村里富余劳动力工作问题,推荐阿龙当村里的护林员。阿龙积极报名、面试,最终被录用为本村的护林员,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护林员协议责任书》。阿龙认真完成巡山、护林、防火、防盗等护林员职责,如火如荼地开始新的生活,可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发生了。
2013年夏季某天,正当阿龙巡山时,发现村里的老曾在自家地头焚烧秸秆,秸秆几乎扩散到周边的林木中去了。阿龙赶紧要求其立刻把火熄灭。老曾一向对进过监狱的阿龙有偏见,听到呵斥声十分愤怒,上前一记重拳将阿龙打伤。阿龙受伤后通知了林管站并报了警。经诊断阿龙视神经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老曾也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而被送进监狱。因老曾并不富裕,阿龙只从他那得到了数额极少的赔偿款。
无奈之下,阿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因工受伤,应属于工伤,于是申请工伤认定。可结果是未获当地人力社保局支持。阿龙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后,亦未获得法院支持。
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认定走不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由于护林员岗位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所以不是劳动法律法规中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是村委会还是镇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而工伤保险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护林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阿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村委会须承担责任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路受阻后,阿龙经过法律咨询,先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案由将老曾诉至法院。法庭上,老曾认可侵权事实,也同意进行赔偿,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阿龙只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之案由,将招录自己的村委会和给自己发“工资”的镇政府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阿龙提供了与村委会签订的《护林员协议责任书》作为证据。
村委会辩称:阿龙受伤并不是村委会的过错导致的,村委会不应当赔偿阿龙的损失。阿龙找不到工作,村委会好心推荐阿龙当村里的护林员,为他解决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想到现在反而成了被告,感情上不能接受。阿龙的工资并非由村委会负担,村委会与阿龙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自然不应该承担雇主责任。
镇政府则辩称:涉案山林的所有者并非镇政府,镇政府只对辖区行政村的山林、山地管护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不负责实际管理,镇政府发放的工资只是基于财政补偿,故其不是阿龙的雇主。阿龙与村委会直接签订的《护林员协议责任书》,直接受雇于村委会,应由村委员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龙与村委会签订《护林员协议责任书》,双方约定了阿龙的职责、责任区及上岗时间和奖罚、报酬等,其中写明“阿龙每月工资500元”,说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阿龙在履行护林职责时被他人打伤,村委会作为阿龙的雇主,应当对阿龙承担雇主责任。镇政府不是阿龙的雇主,对阿龙履行职务期间所受的伤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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