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内容相关工作发生的事故,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会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工伤。保安由于工作性质,上班时间不能离岗,但单位不能提供就餐条件,用人单位允许职工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问题。那么,在保安外出购买食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
■保安上班时间外出买饭遭遇交通事故
刘某是石家庄市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2014年被派驻到某企业做保安工作。由于该企业的食堂正在建设中,无法提供午饭,需保安自行解决。由于保安岗位不得离人,在得到保安公司的许可后,公司每班排班2人,便于保安人员轮换吃饭、守卫等,刘某负责中午买菜、做饭。
当年7月的一天,刘某为准备两人的午饭,外出购买饭菜。当日上午10点多,刘某骑电动车外出买菜期间,与一辆货车相撞,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2014年9月,保安公司向石家庄市人社局提交刘某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月,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刘某在工作时间脱离岗位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5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保安刘某上白班,工作时间为7:00到19:00。刘某脱离岗位外出,其买菜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因此未被认定为工伤。刘某的家人则认为,刘某外出买菜,是为了与同班组的另一同事更好地完成保安工作,也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表现,这也是经过保安公司明确认可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因工外出。2015年4月,刘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保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庭审过程中,第三人保安公司认可刘某外出买菜的行为属于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作为刘某的用工单位,有权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刘某的日常工作内容进行安排、管理,保安公司确认刘某外出购买食材属于其工作内容,是该公司行使公司管理职能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对该管理权限予以尊重。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该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表示,刘某外出购买食材的行为不是保安的职责,超出其工作范围。尽管第三人保安公司认为其属于工作内容,但刘某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应因保安公司的认知发生改变,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刘某被派驻担任保安的企业不提供就餐条件,保安公司允许其员工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问题,因此,刘某上班期间外出购买食材应属于工作原因。2015年10月,石家庄市中院二审驳回了石市人社局的上诉。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以及视同的情形。职工工作期间外出应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内容相关。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性,为类似的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成功判例。
(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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