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签了协议拿了赔偿,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又与单位打起官司。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认定当初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约定不明、显失公平”,判令单位再支付职工8万余元。
2011年7月,43岁的宗某到河北省沙河市某石料厂工作,于同年8月因接收器失火被烧伤。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除支付各种费用外,石料厂经营者申某某支付宗某9000元,作为一次性赔偿金。
之后,宗某申请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宗某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据此,宗某又找到石料厂,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随后,宗某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月,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石料厂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2260元。
石料厂不服裁决,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料厂诉称,认为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赔偿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超出部分应视为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
对此,宗某则辩称,当时不知道协议都写了什么,石料厂当时说,如果以后治不好还会继续保证其治疗,签订协议后宗某自己又治了两年,但石料厂并没有承担任何费用,之后再找石料厂,企业就不管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金9000元,但具体条款并未表明该赔偿金属于工伤待遇性质,且赔偿数额与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助金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石料厂应补齐被告相应数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内容同劳动仲裁裁决,石料厂实际应再支付83260元。
石料厂不服提起上诉。邢台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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