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可获得相应期限内社保补贴
记者16日获悉,潍坊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获得社保补贴,申报时间截止至12月15日。
根据公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015年7-12月份,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市属企业(在市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在2015年12月15日以前申报。
申报市属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须招用前已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并在认定时同步录入新公共就业服务人才系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对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潍坊市市属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工作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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