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经同乡介绍来到了本市某施工队,再由施工队的队长带队来到本市徐汇区龙吴路的一处工地干起了建筑工。没想到的是,今年9月底在工作中发生的一次小事故,让小姜右手手腕发生了骨折。同事告诉他,因为他的这次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所以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又让小姜犯了难,他是经同乡介绍认识了施工队长,再由施工队长带队来到工地的,他的劳动关系究竟是怎么回事,他自己也搞不清楚。如果确认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势必影响他享受工伤相关待遇。他带着疑问来到了工地办公室,工地负责人告诉他,完全不必担心,因为建筑公司已经按最新的工伤保险政策,为工地的所有建筑工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这是怎样的一个新政策呢?笔者借本文为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依据与其积极作用。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从建筑行业的特点来看,其农民工相对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建筑施工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其中指出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系本市根据国家部委规定而制定的本市实时办法,其中也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本市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材料要求及相关手续。
1、单位参保登记材料要求。
根据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后,携带以下资料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项目参保登记:(1)《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施工总包)》;(2)通过招投标流程的中标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自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填写完整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
2、缴费手续要求。
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携带以下资料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2)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要的资金。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建项目,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按建设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在建项目为工伤保险费×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
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按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分送建设单位、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本市各级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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