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小林辞职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单位以已支付伤残补助金为由拒绝。近日,在山东烟台市福山区人社局的调解下,单位支付了小林相应的补偿。
2013年8月,小林来到福山区某企业上班。去年6月上旬,小林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后经福山区人社局认定,小林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10级。10月,单位支付小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万余元,小林继续在单位工作。去年12月2日,小林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同意。小林到福山区人社局咨询。
工作人员认为,小林在工作期间受伤,已经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已评定伤残等级,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单位支付小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7756元。 (孙致霞)
“工伤职工离职单位应支付两项补助”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455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自从2015年年底国务院转发了卫计委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来,“医养结合”甚至“医养融合”的话题日趋升温。在2016年两会上,这个话题也成为...[查看全文]
本报讯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中国社保缴费全球最高”。据此,《人民日报》邀请其各驻外记者调查部分国家的社保支出与国民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世界173...[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