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在二连浩特市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略有结余的情况下,2015年,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我局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调整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的待遇水平,减轻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进一步扩大了医保支付范围。
一是将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或急危重症参保职工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费用先由本人支付10%,其余90%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是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门诊进行手术治疗的,手术前7天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及手术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比照住院起付标准规定执行,目录内费用支付70%。三是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国产的个人自付10%,进口的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报销。
四是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10%,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报销。
五是因疾病(如:高心病或长期卧床造成骨质疏松)造成骨外伤的材料费,国产自付10%,进口自付20%,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报销。
六是将慢性髓性白血病等8种恶性肿瘤及其治疗所需的12种靶向药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获得慈善机构赠药前的费用,在本市或经批准转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再由大病互济医疗保险支付35%;经批准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再由大病互济医疗保险支付35%。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一是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住院500元、外地住院8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本市住院、外地住院最低不得低于200元、300元。
二是参保职工患癌症或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或住院进行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内累计一次性报销,只扣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三、提高床位费标准。
参保职工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提高了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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