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整合了原《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共5章40条。《办法》规定,陕西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下设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办法》,劳动争议实行属地化管理,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管理。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籍和港澳台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其余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陕西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政府依照《办法》规定,具体划分市、县两级的处理范围。
陕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学通学懂《办法》条文,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调解仲裁机构的工作规范化;广泛宣传《办法》,引导劳动者履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梅轩 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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