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某粮油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5日下午,他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提前1个小时下班回家。途中,方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方某腿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不负事故责任。方某于今年1月5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取证,人社部门作出了方某为工伤的决定。粮油公司以方某早退,不应认定工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方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前下班,但《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法院于是判决驳回了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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