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梁友社
回答者 杨雪峰
梁友社:我是一家机器设备公司的调试员。今年5月,一客户单位购买了我公司的产品,我应约去他们那里调试机器。由于对方员工操作失误,使我手背被严重割伤,虽经医院急时救治,但现在我的手臂还一直麻木,医生诊断为皮肤神经受损。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没给我缴纳工伤保险,前期看病所花医疗费单位已全部报销。现在我想让单位为我申报工伤,但老板说我是在客户单位受的伤,而且还是由他们的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应该由对方为我申报工伤。可我联系了几次,客户单位称有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让我找供职的机器设备公司。现在双方来回推,请问:到底该由谁为我申报工伤?
杨雪峰:您好,从您的介绍来看,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机器设备公司为您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您供职的公司拒绝为您申报工伤,您可以自己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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