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笔者日前获悉,针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即日起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需书面申请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日前公布的补缴办法,办理补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然后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滞纳金不得减免
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现已确定: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后延缴费有规定
此外,这类人群普遍关心的后延缴费等问题也有了具体规定。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我省将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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