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屡禁不止的导游骂人事件,一边是众多导游无底薪无保障的尴尬现状。”随着近期发生在云南的“不满游客消费低,导游大骂游客是‘行李、“导游旗打到游客,游客连扇导游耳光”两起事件,该如何规范导游行业这一话题再次引发各方关注。近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其中对落实导游薪酬和导游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并透露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工作。
没有底薪
“我们的累还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苦了累了却依旧在工作生活中找不到安全感。”面对记者的采访,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的导游李云晶说,“对于大部分导游来说,这是一个没有固定收入、没有社会保险,今天不带团就不知道明天晚饭在哪里的职业;出去带团,团队吃的、住的、景区景点门票都是要由我们自己先垫付,几万元、十几万元,费用报销还要看旅行社的资金状况、报销流程,什么时候报下来,就不好说了。但是,这对我们来说都是一笔笔巨额费用,给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带来很大很大的压力。”
最新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与导游订立合同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必须为导游人员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方案》完善了导游市场准入机制,提出: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后,劳动关系在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接受劳动关系所属的旅行社的管理和委派;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与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导游公司派遣。旅行社如需聘请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服务工作,须与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由旅行社按照《云南省导游证申办管理制度》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同时明确导游人员归属——旅行社必须具有适应企业发展的导游人员,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根据《方案》的规划,将来,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将统一设定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游公司),并转变导游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依法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导游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后,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并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规范导游劳动用工机制。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和导游人员的有效监管,导游公司向旅行社派遣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使用派遣证。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导游公司,不得从事导游派遣业务。接受派遣的导游上岗带团时,应同时佩戴导游证和导游星级标识,携带导游派遣证和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导游公司不得将同一名导游在同一时间段内派往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
导游薪酬
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奖励
大胆探索建立导游薪酬机制。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加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标准根据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的经营绩效由企业自行确定。
《方案》提出,推动已建立工会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及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建立健全导游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其实,为有效解决导游无固定工资、无工作底薪、无稳定收入的行业问题,早在今年6月,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已与203名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合作导游带团补贴方案》,从6月1日起,根据合作导游所带团的实际独立带团周期,按照每位导游每天500元的标准计发带团补贴。
根据《方案》,在开展导游职级考试的同时,还将开展以服务质量为主的导游星级评定工作,并引导旅游企业建立导游职级、星级、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导游人员,普通话导游、外语导游人员和各星级导游人员之间的分配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服务质量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增长机制。
根据《方案》要求,8月底前,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与所属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督促指导,并要求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按照《方案》要求,主动与所属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薪酬制度。
从9月份开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而对于文中提及的导游公司成立及经营范围,《方案》也明确要求,导游公司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归入劳务派遣类公司,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未来监管
严格导游市场退出机制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要及时处理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和对云南旅游造成危害的影响,确定是否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
在规范管理,设定薪酬的基础上,强化导游人员素质提升。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导游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全员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
同时,严格导游市场退出机制。旅行社和导游公司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的提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要及时处理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和对云南旅游造成危害的影响,确定是否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在纳入“黑名单”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和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相应处罚,达到吊销导游证的,依法查处予以吊销。加强导游年审管理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所提交的导游人员年审材料严格把关,充分尊重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法人对所属导游年检的评价意见,作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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