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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北京提前实现全覆盖

 字体时间:2015-08-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大病医保”北京提前实现全覆盖

——北京大病保险解居民看病之困

本月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继续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并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那么,北京的情况如何?报销的额度又是多少?本报记者走访了市人力社保局和卫计委,了解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大病保障情况。

大病保险运行两年

按照国家要求,本市自2013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至今已经运行2年。截至目前,全市170余万参保城镇居民享受此项政策,4000余人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大大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全市统筹,个人无需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居民大病保险不封顶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考虑到城镇居民参保者多是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避免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因病致困,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同时报销按照上不封顶的原则设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5万元以内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报销50%;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报销60%,不设封顶线。

报销不需个人申报

为方便参保者,本市明确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患者再次报销医药费时,不用自己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全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初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筛查上一年度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人员,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直接打入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银行存折,不需个人申报和奔波。

对于部分没有缴费存折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及时领取。领取时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4000余名大病患者受益

据了解,2013年、2014年两年共有4026名参保城镇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金额4482万元。参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还可通过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本市已在平谷区、门头沟区、密云县等5个区县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积累成功经验后,适时推广。

6项医疗自付可二次报销

2014年,北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

目前本市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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