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1200万参保人可享大病门诊待遇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年底前具体实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社会保险已经提前实现了大病保险全面覆盖。目前,全市117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在今年年底前具体实施。
全市1170余万参保人可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据悉,2014年1月1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实施,规定政府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叠加住院报销比例已达到80%左右,连续参保6年以上,参保人可最高报销143万元。
《办法》将全市所有的医保参保人纳入了大病门诊的范畴,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办法》显示,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比例与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5%、90%;原已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维持原来的支付比例不变。患者在完成门诊大病认定后,在区级以上医院治疗均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目前,全市有1170多万参保人受益。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底前具体实施
除了基本医保和地方补充医保外,深圳在今年4月15日开始试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两方面待遇: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全市具有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格的人数达到1170多万。其中,一档参保人达到个账购买条件的,可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不参加,否则,将由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这类人群有210多万。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刷卡记账,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不用参保人垫付现金。另外,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总体收支平衡,承办机构的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该负责人透露,目前,该项政策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年底前具体实施,将进一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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