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28日,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说,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韩金峰说,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需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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