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各地区7月底前出细则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 虞禄洋)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
沈阳、大连将建立落户积分制度,其余各地市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放宽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和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在相关配套政策上,则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为扎实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明确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考评的范围,同时,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民进城落户纳入社保
《意见》规定,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城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设施,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扩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
“落户农村”比“落户城市”难
辽宁省公安厅户籍部门介绍,城市落户农村比农村落户城市更难。迁户口去外地念书,毕业后2年户籍不回农村,将视为自动放弃落户农村。
为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意见》规定,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目前,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不过,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
沈阳、大连将建积分落户制
为严格控制沈阳、大连等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分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
目前,沈阳连续纳税和交社保5年可落户。
投资落户取消金额限制
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持居住证与本地人享平等权利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租房可在社区集体登记户口
要求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身份证号将成人口管理惟一标志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惟一标志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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