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41年前发生工伤事故后,一直没有享受过工伤待遇,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如今职工已退休,她能否要求重新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件:省会赵女士今年64岁,曾在包头市某国企工作,后调回省会石家庄。目前,赵女士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1974年5月,赵女士在包头的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了右臂和右手挤烫伤。右臂经植皮后,出现瘢痕增生。当时,单位负担了赵女士的医药费用,并进行了伤亡事故登记。我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后,赵女士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近日,赵女士找到本报,询问自己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就赵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张律师表示,赵女士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好先自行依照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本案中,按照赵女士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显示,赵女士的伤残等级未达到一至四级标准。根据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退休职工是不能享受这部分待遇的。因此,赵女士申请重新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没有太大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1951年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 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只有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和因工残废补助费。此案中,赵女士负伤没有达到领取标准,故不能享受当时所规定的抚恤费和补助费。
另外,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将很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并逐步解决了很多“老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赵女士的情况是否符合呢?
根据我省关于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未进行过工伤认定但由企业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原始证据进行审核;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赵女士的伤残等级也应在五级至十级之间。即使赵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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