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较少的现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对于舆论关注的预算公开问题,意见稿明确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意见稿则明确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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