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单位名称: 深圳市隆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第41、42层
法定代表人:黄秋玲
经查,深圳市隆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对公告送达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H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福)社限令[2014]H01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催告程序,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77611.45元,滞纳金1430.73元(两项共计:79042.1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14年12月22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到帐日为准),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稽核员:王凤、曹玉莲,联系电话:8297851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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