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韩某到日照某装卸公司从事场地保洁工作。2012年7月21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因单位未为韩某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9月4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了协议。2014年2月7日,韩某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5711.7元。韩某要求公司赔偿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中,公司辩称,韩某要求的二次手术费用等后续治疗费,双方已于2013年9月4日一次性解决,请求依法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寻找到新的工作之前,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有能力医治因伤病引发的其他疾病。双方虽于2013年9月4日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协议,但韩某本次请求的二次手术医疗费等当时尚未发生,且韩某在2013年9月4日要求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中并未涉及内固定物取出所进行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韩某要求的二次手术医疗费等系基于其因工伤而发生的费用,是治疗工伤的延续支出,本属于工伤治疗的相关工伤待遇。所以,韩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应含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
最终,仲裁委裁决:装卸公司支付韩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夏培奖 张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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