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记者21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也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意见》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意见》要求,我省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我省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监督制衡。(本报记者 雷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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