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大爷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2015年4月1日因糖尿病在本市的一家二级医院办理了住院登记手续。治疗了一段时间后,王大爷发现病情尚未好转,在医生的同意下,4月10日转往了一家三级医院住院。当王大爷的病情已趋于稳定后,打算出院,在与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发现院方再次收取了600元的起付线。王大爷很费解,在第一家医院住院时已经收取了1100元的起付线,办理完转诊转院手续转到第二家医院住院为什么还需要再缴纳起付线。因此想咨询医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津劳局(2001)321号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参保人员由下级向上级定点医院转院就医,应补足下级医疗保险与上级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差额,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足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须补足差额部分。
按照上述规定,医院的做法是正确的。首先,王大爷在二级医院住院,应支付1100元的起付线,后转诊转院转到三级医院住院的,需补足三级医院1700元的起付线。(本报通讯员宋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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