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保定职工胡志伟(化名)为此起诉了用人单位,但是,两级法院均判职工败诉。其实,胡志伟的遭遇并非个案。为解决《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职工欠缴养老保险的问题,河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出台文件,但是如何落实该文件在一些企业引发了争议,有的将官司打到了劳动仲裁和法院,有的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判职工败诉,有的则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职工的起诉。自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能否给这类难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思路呢?
单位未补缴社保 职工“该告谁”“如何告”?
■单位同意接上工龄
但一直未补缴养老保险
1988年10月,胡志伟到保定某企业参加工作,身份是临时工。一直至1998年12月,用人单位才与胡志伟签了劳动合同,胡志伟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单位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是,1988年至199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并没有为胡志伟补缴。
为维护补缴养老保险等权益,胡志伟多年信访。一直到2013年1月12日,胡志伟才清楚地知道,单位有一份关于自己工龄问题的《接续工龄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经审查,同意将其1998年10月至1998年12月,工作单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88年10月”。2013年2月4日,胡志伟为此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2014年3月17日,劳动行政部门答复,建议其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不受理一审驳回请求
2014年4月21日,胡志伟申请劳动仲裁,保定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第1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是,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及超过仲裁时效。胡志伟又诉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胡志伟转为合同制工人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其应当知道之前的养老保险没有补缴。胡志伟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时主张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志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申请时效内有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胡志伟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胡志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胡志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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