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小冯到某公司工作,工资采用计件形式。2015年1月23日,因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小冯将该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司辩称:小冯入职时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每月将社会保险费7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支付经济补偿需将700元从工资中扣除。公司同时提交了职工工资单据,用以证实小冯每月工资构成中包含社会保险费700元,但工资表中无小冯和其他职工签字确认。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小冯的请求,由公司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上述规定说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工资中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且工资表中并无小冯等职工签名确认,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侯力强 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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