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赵某是同村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李某在货运公司当搬运工,赵某在建筑工地当小工。去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感冒发烧不能上工,便委托赵某帮他上一天工。因为当天赵某正好轮休,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当天上午,赵某在往车上搬运货物的过程中,被一块从车上掉下来的地板砖砸伤了脚,后赵某被其他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2-3趾骨骨折,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赵某遂咨询,他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及能否主张赔偿?
说法: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要想享受工伤待遇,其前提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造成的。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赵某遭受的伤害虽然是因为在货运公司工作造成的,但他既非货运公司员工,也未和货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替工时未征得货运公司同意),所以赵某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虽然赵某的情况不构成工伤,但不代表赵某不可以向货运公司索赔。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来信中,赵某并非货运公司员工,其为货运公司搬运货物,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因帮工过程中,货运公司并未明确拒绝赵某的帮助,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货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赵某可以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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