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记者邢生祥)日前,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青海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此次调整是青海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今年调整后的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居首位,在全国居第4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海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调整幅度达到10.3%。
青海省人社厅副厅长苏全仁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为强化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内容,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二是加大了对高龄人员倾斜。今年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4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与2014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较好地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进一步提高了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调整标准。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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