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澄城县社保局根据《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全市城镇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市域内就诊,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镇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时只按最高标准核扣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在市域内就诊的,自付1.2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自付2.4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55%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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