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和总工会近期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方案》要求,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确定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方案》规定,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进度,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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