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劳卫〔2015〕1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乘务人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专运处,各铁路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向基层、向生产一线职工倾斜的分配导向,总公司决定调整乘务人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和施工人员生活补贴名称继续使用,两项补贴均属总公司管理的补贴项目。
二、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乘务人员生活补贴是对机、列车乘务工作人员担当乘务期间支付的生活补贴。
(一)执行范围
1.从事机车乘务工作的内燃机车司机、电力机车司机、动车组司机等机车乘务人员,在担当乘务期间支付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2.从事列车乘务工作的列车员、餐车长、餐车服务员,铁路行李员,客车检车员、货车检车员、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发电车乘务员,运转车长等列车乘务人员,在担当乘务期间支付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机车乘务员。乘务时间每小时2.2元;在外地驻班乘务人员的乘务时间每小时2.8元,外地驻班休息时间每小时1.2元。
轮班制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20.8元。
2.列车乘务人员。乘务时间每小时1.6元;在外地驻班乘务人员的乘务时间每小时2.0元,外地驻班休息时间每小时1.2元。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天45.0元。
(三)支付办法
1.计算乘务人员生活补贴的时间包括:列车发车时刻起至返回出发地列车到达时刻止的在外时间(包括便乘时间和在外地休息时间)。
2.每月计算乘务人员生活补贴的时间累计计算,月末累计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按乘务班数计算乘务人员生活补贴的,乘务班数均以轮班表中实际值乘班次数计算。
3.外地驻班是指机、列车乘务员需去经常工作地以外的地方接班并开始乘务工作,而且乘务工作结束后仍需在经常工作地以外的地方等待下次出乘。
4.机车、车辆乘务员去工厂取送机车、车辆途中和在工厂期间,按出差规定办理。担当机车、车辆回送任务期间支付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5.学徒工、练习生、见习生等学习人员,在学习乘务工作期间,按学习的职业支付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6.在机、列车上从事业务指导的人员,随同机车、列车指导工作时,按指导的职业支付乘务人员生活补贴。
三、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是对职工经单位安排到外地(不含段、车间或队部所在地)从事流动作业期间支付的生活补贴。
(一)执行范围
1.铁路局的供电、工务、电务、房建、大修等单位的职工,离开本单位、车间或队部等固定工作所在地(当日不能返回,必须在外食宿),直接参加施工作业,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2.基层单位、车间或固定队部的职工,以及基层单位所属固定单位(如采石场、修配厂、材料厂等)的职工,不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上述单位的职工到工地协作施工,可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到工地检查指导工作,不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天19.2元。
(三)支付办法
1.计算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时间包括:自职工到达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至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的实际工作日数(不含停止施工时间)。
2.转移工地期间,按出差规定办理。
3.工伤假不离开工地疗养者,原享有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可按同班组其他职工正常工作日数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4.学徒工、练习生、见习生等学习人员,在学习施工工作期间,可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和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是总公司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确保执行文件规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发给乘务人员生活补贴或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人员,同时不再发给其他生活补助性质的津贴(如夜班津贴、出差补助等)。
(三)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和施工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原渠道列支。
(四)乘务民警乘务人员生活补贴参照执行。
(五)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公司劳动和卫生部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乘务人员施工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铁劳卫〔2010〕12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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