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杨某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顺道到菜市场买菜,在菜市场不慎摔倒,右脚踝骨折。杨某听说有新规定出台,“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可算工伤”,便要求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杨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如上班时顺道送孩子上学,下班时顺道买菜、接孩子等。杨某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顺道到菜市场买菜,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这四种特定的事故造成的;二是受伤职工在上述四种特定的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很显然,杨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王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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