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决定》指出,要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公众期盼已久的养老金并轨改革,终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改革方案,以国务院下发《决定》的形式正式推开,饱受诟病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分道运行的“双轨制”,终于有望得到比较彻底的改革。关于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以及将“双轨制”合并为“单轨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权威人士和社会舆论已多有解读与呼吁。这个时候,很多人更多关心的是,养老金并轨改革之后,原来处于不同“轨道”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养老待遇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者、执行者,这次的养老金并轨改革,实际上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实现突破,改革进程上的这种安排,难免会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被改革”的感觉,进而生发出对“改革导致利益受损”的担忧。“被改革”不一定是大问题,但“被改革”如果导致实际利益受损,就可能受到“被改革者”的消极抵制甚至激烈反对。
鉴于此,养老金并轨改革突出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益的现实关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曾多次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是要将其简单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不是要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来“吞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就这个基本原则,国务院《决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简言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当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
在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明显高于企业人员,“双轨制”之不公并引发社会不满,主要原因正在于此。养老金并轨改革照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自有其现实合理性,尽管改革不是要将所有人的养老待遇完全拉平,但改革后养老待遇如果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则改革的意义就要打折扣。既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不降低,那么,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就要有所提高,才能适当缩小两者的差距;由于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要有所提高,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水平要有相应的提高。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将取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否大力推进并取得大胆突破。
养老金并轨改革的一个关键内容,就这样被“切换”成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命题。前一项改革能否倒逼、促推后一项改革加码提速,是这两项改革同时面临的重大严峻考验。(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
【出处: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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