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2014年12月26日,市政府下发《晋城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将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实现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这也意味着,今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看到,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设定上的最大“亮点”是: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此外,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而政府补贴则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为强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按照我省相关政策,我市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元(陵川县为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元,县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元(陵川县为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我市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本报记者)
【出处:太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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