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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人社局详解本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字体时间:2011-07-14来源:中安在线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我国又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架性法律、首部有关社保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我国又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架性法律、首部有关社保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月起正式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详细解读该部法规。

养老保险更方便

改变一:缴费不满15年可接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按原先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对原先规定做了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参保者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改变二:享受待遇地以10年为界

参保者先后在多个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后的待遇领取地现在也有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在他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在该地领取待遇;在他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的参保地领取;在各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转回户籍地领取。

医疗保险更实惠

改变一:医保费用再无需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中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减轻了参保者垫付的负担。同时,该法还规定,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改变二:第三人不确定,医保先支付

本法明确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更人性化

改变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基金支出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又有所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改变二:保险费用先“兑现”再“追偿”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为伤者垫付,再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基金先行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金可支付医保费用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了明确。参保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医保险并享受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提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此外,个人死亡情况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全职太太也能享受生育保险

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加生育保险,也能享受待遇。这是此次《社会保险法》中唯一可让非参保人受益的条款。按照该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用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该法还首次明确了各类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可“异地漫游”。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待遇项目、享受条件,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和进一步完善,以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对每个参保者来说都是一部实实在在的民生“护身符”。
 

“芜湖人社局详解本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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