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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三大突破

 字体时间:2012-12-07来源:向日葵保险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出台就备受关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出台就备受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该法差不多审议了3年的时间,共审议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审议3次,这部法律案审议了三年四次,而是社会对这部法的关注,这部法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

一、国内突破——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一些亮点,有一些制度上的突破。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我们曾经对城乡二元进行过很多的讨论,也确实是历史造成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三年的审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些制度来看,都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社会保险,这是事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制度。由于我国城乡户口二元制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的尴尬和有违法的精神之处。如学界专家和实务界律师等呼声震天的人损赔偿“同命不同价”。这与法德最初精神是背离的。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突破了城乡二元制度的束缚,将社会保险覆盖城乡,这确实是一大突破和进步。这与当下刚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中的新“民生”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十二五”规划中的新“民生”建设的先锋,是与“十二五”规划中的新“民生”建设中的制度相配合的一大法律。

二、国际突破——改革开放润滑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有关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首先它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那么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所以在法律上也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对待,或者叫给予国民待遇。关于双边关系处理问题,在国际惯例上通常是这样处理的,就是各国有权做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的协议来处理相应的问题。中国和德国有一个双边协议,就是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我国在以后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快改革攻坚步伐,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开放而言,建议提出,适应对外开放由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转向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扩大和深化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正如胡晓义部长所说,中国的建设离不开世界,要深化改革,推进开放,就需要同世界更进一步的交流。可以说,社会保险法给予了来中国参加建设的外国人一颗定心丸,在中国,他们也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享受到国民待遇,对于吸纳国外优秀人才也起到了一定的润滑作用。

三、执行突破——法律强制手段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这次法律规定了,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胡晓义部长说,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这部法在第63条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它的目的还是要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许光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体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了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等。这表明十七届五中全会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

其实,作为“十二五”规划的民生工程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配套的各种社会保险的贯彻和执行就需要有强制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社保费用的强制缴纳提高到法的角度予以规定。赋予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相关权利,强化社保费用的征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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