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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五大看点

 字体时间:2012-09-29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8日下午结束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讲话指出,《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看点1: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8日下午结束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讲话指出,《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职权。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认为,《社会保险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有两大含义:一方面,说明这部法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基本原则规定,是制定操作性实施办法和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必须遵循的依据;另一方面,强调这部法律不仅是社会保障领域的根本性法律,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部根本性法律。

看点2:医保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法部门最重要的支架性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经过20多年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定型、稳定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阶段,不能长期试而不定。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将难以解决发展进程中的贫困、失业等诸多社会问题,更难以理顺收入分配失衡、城乡差距矛盾。而《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平衡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但是,从不公平到公平,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我们不要指望它是完美的、万能的,实施后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这是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条件。社会保险立法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定型、稳定、持续发展阶段。

看点3:医疗保险立法彰显保障和改善民生宗旨

《社会保险法》章章、条条都彰显立法的民生情怀。其中,“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写入“总则”第一条。
总则开宗明义提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这充分表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因此被百姓称为民生大法。

社会保险立法突出保障民生,这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宗旨提供了法律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及13亿人口的民生大业来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中央新医改文件发布不到两年时间,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就召开了7次全体会议,并年年与各省签定目标责任制,其领导力度之大显而易见。到目前,我国已有12。5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医保目标推进如此之好之快,这正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又好又快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社会保险法》将党和政府的医疗保险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性法律制度,这就为党和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方针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提供了根本性法律制度保证。随着这部法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13亿人口病有所医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改善。

看点4:社会保险“可持续的方针”彰显科学发展观

《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条规定是科学发展的具体内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经验教训表明,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超越国情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往往欲速则不达,甚至导致制度建设的夭折,倒头来吃亏的还是老百姓。

坚持社会保险可持续的方针,就必须坚持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具体说,就是社会保险筹资要与财政承受能力、企业承受能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相适应。 这一原则在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验证,各地根据职工医保、城居医保、新农合的不同筹资标准,考虑职工、居民、农民的不同收入水平(亦即承受能力),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待遇,这就是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际表现。实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地区,其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之所以能够稳健发展,其根本原因正是坚持了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看点5: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法律保障

困难群体参保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三章是基本医疗保险篇章,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宗旨,至少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刻理解其重要意义。一是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是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需要。公民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享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保险待遇。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其直接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困难群体共享发展成果,走共同富裕道路。二是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是确保人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会公平、权利平等的有效举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拒绝嫌贫爱富,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以个人贫富为准入条件。对困难群体给予补贴,就是保障其平等权利。三是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补贴,不仅使目前的困难群体吃了定心丸,也使全体公民有了稳定感。目前有困难的人不等于以后也困难。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目前富裕的人也有可能因种种特殊原因变成困难者,法律规定政府为困难群体提供补贴,关系每一个人,是一项普惠性的法律制度。四是对困难群体给予补贴,是人民政府的责任所在。五是对困难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也是加大再分配力度的要求,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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