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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