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并纳入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俗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并纳入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俗称“中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俗称“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019年5月1日之前,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9年5月1日起政府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改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目前,根据国家的部署进行养老金调整,一般包含三个部分,一是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定额调整部分,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三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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