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⑵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⑶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⑷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
⑵应征服兵役的;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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