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9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哪些人群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问:缴费年限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同,参保人享受的待遇有什么不同?
答:外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海南省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补缴月数计算为缴费月数。
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享受的待遇有什么不同?
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待遇标准的30%享受。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医疗费用足额享受。
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当月或次月到账的均视为正常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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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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