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 HR:
黄律师好,我们公司每年在春节、中秋等假期会支付一笔500元每人的节日津贴,并合并在当月工资中共同支付。目前我们注意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提到"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想请问公司在向社保部门申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时,是否可以将节日津贴扣除?
江三角 ·上海 黄璠:
我认为节日津贴不应当从社保缴费基数中予以扣除,主要理由为:第一,节日津贴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现金"福利,与其他实物福利有本质区别,应当属于广义的"工资性收入"的范畴;第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提到的"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书报费、洗衣费、理发费、沐浴费等费用(常见于以前国企提供的各项职工福利),而节日津贴不属于前述范畴,应当纳入"工资性收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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