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律师: 李楠
工作单位: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2月7日,来蓉务工人员戴某春来电咨询称,2014年3月12日,他被某保安公司派遣到一玻璃厂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200元,但至今还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他想问:劳务派遣中,该哪个单位为职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针对戴某春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李楠,她认为,对于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与谁签订劳动合同、与谁建立劳动关系都不是那么重要,真正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由哪个单位来缴纳。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解除合同,劳动者不知道该找谁要求权利。为了解除劳动者这方面的顾虑,充分给予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上的自主决定权,《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同时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只要求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定要缴纳,但具体由哪一方来缴纳,《劳动合同法》不管,如果出了问题,两方不能明晰责任时,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同时,李律师表示,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动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本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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