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百姓理财观念逐渐增强,保险也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往往容易走入一些误区。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看看市民平日会遇到哪些常见的保险问题?对于保险消费又存在哪些理解误区?
误区一:保险一保走天下
例如,对于保险责任没有范畴的概念。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比如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但很多消费者认为买了一份保险后,发生任何风险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理赔。
另外,购买意外险应看清“猝死条款”。2012年,深圳保监局率先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做出相应调整,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由此引起的条款纠纷。
【案例】某人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误区二:车险“全保”即“全赔”
许多消费者也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车险“全保”即“全赔”。很多车险消费者表示其购买了“全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赔”。事实上,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案例】孙某投保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标的车损约20万,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保险“3.15” 保险消费要弄清概念勿生歧义”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57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