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1、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被调回国或因受当地政府迫害,有可靠证明者,其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干部主办的侨团、侨校、侨报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在国外工作的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4、由前侨党和我驻外使馆决定派到某一侨团、桥报、侨校及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归侨职工,其在国外工作的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5、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爱国侨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和我驻外使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工作的这一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7、曾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归侨职工,如果经过两党协议将其移交给我方领导,他们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出境定居的归侨职工又回归的,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又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及精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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