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速成中学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1961年10月9日《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规定:
2、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①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中"调干生"是指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
3、1966年至1970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
(1)1966年大专院的毕业生,从1967年9月开始进行分配,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6年7月起计算。
(2)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到1968年6月开始进行分配,工资从7月份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7年7月起计算。
(3)1968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68年11月中旬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12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8年7月份计算。
(4)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9年7月份计算。
(5)1970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70年7月份计算。
4、在半工半读学校中学习,半工半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5、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6、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9、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10、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其在国外学习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1、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2、在职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3、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为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14、"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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