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
1、《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
2、《关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8号)。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1、范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2、对象:经省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1、个人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4、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征缴及基金管理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
2、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保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五、个人帐户
1、从2004年1月起,照省属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2、原在社保局参保的临时工个人缴费并入新帐户。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七、基本养老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3、过渡性养老金: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2%);
4、统筹项目内的生活物价补贴:省直属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
5、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企业退休(职)人员标准执行;
6、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发;
7、原已在社保局机关事业处领取养老金的临时工,月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到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随省属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
八、其他
1、参保职工增减后,参保单位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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