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346、失业员工如何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员工由本人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0%计发。
347、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看门诊可以用医疗卡吗?
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员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还有余额的可在非结算医院继续使用。
348、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发失业救济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349、我公司参加了失业保险,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缴费了,为什么非深圳户籍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员工总人数40%的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以总人数40%的比例参保,立法意图是深圳户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大概取40%的比例,意味着公司只是为非深户参保缴费。同时第三条规定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员工。由此可见,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只将非深圳户籍员工纳入,还未将非深圳户籍员工纳入。同时目前我局正在着手进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调研修改工作,待以后调整政策后拟扩大参保范围。
350、我市的失业保险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制度?
答:我市作为经济特区,在立法上先行先试,于 1997年以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并沿用至今。国务院于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于2002年也出台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因早些年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还是适应我市的实际情况的,后来渐渐不太适应情势的发展。市政府已将我市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列为调研立法计划,我局也正在积极着手开展失业保险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尽快修改完善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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